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关于优化中低压等级配套电力线性工程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3-11-30 12:17      来源: 滨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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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

    保税区关于优化中低压等级配套

    电力线性工程审批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津保管发〔2023〕 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获得电力”接入成本,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保税区管理服务水平,规建局会同城环局、政务办、发改局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关于优化

    中低压等级配套电力线性工程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经党委、管委会研究, 同意予以印发,请照此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 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优化中低压等级配套

    电力线性工程审批实施办法

    (试行)

    为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获得电力”接入成本,切实优化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提高保税区管理服务水平,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持续优化电力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结合保税区工作实际, 制定了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对标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推进“一制三化”改革落地,进一步提升电力接入效率和水平,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高效能源支撑。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为建设项目进行电力新装、增容等配套服务的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 不占压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且不涉及跨区域实施的配套电力线性工程、电力用户外部电源接入工程(以下统称“配套电力线性工程” )。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简化项目选址、核准程序

    1.对于长度大于2000米的配套电力线性工程, 建设单位提供的选线方案(或电力专业方案)满足保税区国土空间规划、电

    力专项规划要求且符合管线综合规划的,在申报选址意见书阶段,可免于提交规划方案,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选线方案预审意见函代替。 (责任部门: 规建局)

    2.凭选线方案预审意见函建设单位可先行办理项目核准。在配套电力线性工程正式核准后,建设单位继续开展规划选线、路由方案等深度加深工作。 需承诺于60天内完成正式的选址意见书办理。 (责任部门: 规建局、政务办)

    (二)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间

    1.对满足上位规划要求,且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设计标准的配套电力线性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办理。 (责任部门: 规建局、政务办)

    2.建设单位对配套电力线性工程设计方案申请预审,若涉及管线穿越的一并提交穿越协议,经预审合格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就方案占绿、占路可行性征求城环局意见。建设单位可同步申请办理占路、 占绿等相关审批事项。 需承诺在60日内或项目竣工前完成正式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责任部门:规建局、城环局、 政务办)

    (三)提前谋划电网建设

    1.健全管委会与电力公司项目信息互通机制。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因生产用能提出新增用电或电力扩容需求的,在项目入区评估及投资立项备案之后,管委会电力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将项目用能信息知会给电力公司。 实现项目用电信息互通机

    制,及时将项目信息纳入电力公司的项目储备库,管委会各部门协同电力公司合力推进项目电力接入工作。(责任部门:发改局、政务办、规建局、城环局)

    2.适度超前推进电网建设, 推动保税区内新建电力排管建设。对已建设电力排管区域,电力公司应配合新敷设电缆需优先穿越排管,且无需进行相关规划、涉路、涉绿手续办理。新建电网工程原则上不得采用架空杆方式建设。 (责任部门: 规建局、发改局、城环局)

    (四)加强事中事后环节管理

    1.对申请承诺制办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承诺书内容履行承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保税区失信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 (责任部门: 政务办、规建局、城环局)

    2.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需主动做好验线、验槽及规划验收等环节报审工作,强化施工管理。对未按规划实施或未经许可施工的项目,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处罚,并纳入保税区失信档案。 (责任部门: 规建局、城环局)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落实本市地下管线保护“八个一律”工作措施,对未进行地下管线勘察的,未制定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方案的,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一律不准开工。

    (二)在工作中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敢于担当,但末能实现

    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其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不作负面评价, 免除相关责任。

    五、本办法试用期一年, 由保税区规建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 关于 xx项目选线方案预审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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