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
设计、验收及资产移交服务的通知
津滨工信发〔2025〕19号
各开发区有关部门、各街镇,各供电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供电营业规则》、《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滨海新区行政辖区内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服务工作,规范工程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提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质量,现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设计、验收及资产移交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由开发商自行组织建设,由相关供电企业负责组织验收。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受电设施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开发商自愿移交的,应配合供电企业在送电前完成相关移交手续办理。
三、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进场施工前,相关供电企业应对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连同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一并退还开发商,以便开发商据以施工。受电工程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不得施工,擅自施工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予验收和接电。
四、供电企业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组织验收。供电企业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包括土建与接地、电缆及通道)以及设备到场环节进行中间检查;完成中间检查并待全部电气设备安装调试之后,按设备类型进行竣工验收并核验竣工资料。若中间检查不合格,由供电企业提出书面意见一次性提供给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可再次申请中间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完成受电工程建设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予竣工验收及接电。
五、各开发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采购物资材料,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建设主体责任,要求受电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
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质量事关民计民生、责任重大,各供电企业及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职责多渠道、多角度宣传或培训本通知内容。若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对相关流程、标准和要求存在疑问、建议或意见的由国网天津滨海供电公司负责技术性解答。
附件1: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验收指导手册
附件2: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标准化检查指导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5年9月3日
联系人:国网天津滨海公司 吕涵 022-25207577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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